问题解答

债务承担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责任是香仍对受让人有效?

北京某商业银行某支行与博怀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怀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定博怀公司向某商行借款,全额为45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某商行与望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望怀公司为博怀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博怀公司进行了结构调整,设立了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专门管理博怀公司的金融财务,银行通过审核同意的贷款债务的转让。

    还款日到期后,博怀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时,银行能否要求保证人望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与债权转让不同,如果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即将债务转让,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对债务人的资信、能力的估计是其提供保证的基础。如果债务的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则剥夺了保证人考察新的债务履行人的资信、能力从而作出是否进行保证判断的权利。

    若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求保证人对新的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无异于强迫保证人为其不了解的新债务人负责,使其承担完全未知的风险,这对保证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在债务人发生变更时,只有经过保证人明确同意,保证人方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务承担未经担保人同意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障了担保人对承担责任风险的可预测性,在物的担保中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本案中,望怀公司是否需要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要看债务的转让是否征得保证人望怀公司的同意。望怀公司同意债务转让的,则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望怀公司不同意债务转让的,则有权拒绝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与债权人变更不同,当合同中的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发生债务人变更时,不仅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更要就债务人变更事宜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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