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如何运用抵押担保实现债权?

     香城贸易中心与香城家具厂签订合同,向后者定制一批办公桌椅。合同中约定家具厂应于2009年5月18日向贸易中心提供按照其要求制造的150套办公桌椅。贸易中心在合同成立之日向家具厂支付1/10的货款,剩余货款在家具厂交付办的公桌椅被贸易公司验收后的十日内付清。为督促贸易公司按时全额给付货款,家具城要求贸易公司提供担保。故贸易公司以公司的一套打印设备作为抵押作为支付剩余货款的担保。后来,家具厂如约提供了办公桌椅,但贸易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及时付清货款。
    于是,家具厂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变卖作为抵押物的打印设备,以有限偿还贸易公司未付货款。最终,该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应当注明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不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在抵押物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情况记载的法律程序。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抵押登记分为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和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必须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设立抵押。自愿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当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等特殊动产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是指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已登记抵押权时,如果其他抵押权人对未登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记的抵押合同先于已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也能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就该特殊动产得到清偿。当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就抵押物的价款凊偿到期债权。
    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受偿,登记有先后顺序的按照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虽然不能直接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但却具有就其价值部分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以上案例中,贸易公司将自己名下的打印设备用来提供担保即是对家具厂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其并没有将打印设备转移给家具厂占有,却为家具厂设定了优先就打印设备的变价款受偿的权利。如上所述,这种不转移财产占有,却以财产固有价值作为债权得到履行的担保,就是抵押担保制度,由此为债务人不确定的履约能力增加了可控的信任性,以保障债务的履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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