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账绝招

居安思危催债法:诉前保全催债绝招

债权人在作了大量的“和平”努力,仍无法收回欠款时,就应该及时动用法律手段来“武力”解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除了要做必要的证据准备和策略选择的工作外,有时还应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止债务人做手脚,及时运用诉前保全之招。
诉前保全即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以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已被主张权利或发生争议的财产,从而确保权利人有效地实现权利。所谓“诉前保全法”即债权人利用法定的诉前保全的办法和手段,以及时、有效地追讨债务。
案例:1993年6月,东北食品厂与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一份价值90万元的进口色拉油的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东北食品厂付给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预付款共计58万元;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月内向需方交货。但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交货,为此,东北食品厂即上门催货。经查实: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的供货方是广西某家公司,这家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至此,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的货源已断,供货无望。此外,东北食品厂的58万元预付款已被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挪抵债务。事出无奈,东北食品厂即要求供销公司返还预付款和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供销公司确无偿债能力而使食品厂讨债未果。1994年1月,供销公司在一次清理“三角债”中,共获清欠款60万元,东北食品厂遂上门讨债,但供销公司谎称上述款项已作他用。其实上,供销公司想动用该笔资金购买罐装饮料,以弥补其它经营漏洞。为防止债务人动用或转移财产,东北食品厂当机立断,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和提供了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供销公司帐户上的58万元存款。自知理亏的供销公司只得认帐,未等东北食品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主动清偿了全部债务。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诉前保全法”确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尤其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债权人讨债无望的情况下,“诉前保全法”不失为一种积极讨债的“应急”手段。概而观之,“诉前保全法”具有以下作用
(1)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创造条件。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债权人在起诉前尚未发现债务人拥有可供清债的财产,但债权人起诉后,上述财产已被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这势必导致“执行难”。针对上述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特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补救经济手段或“应急”措施。只要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的动机或事实,债权人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从而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进一步实现权利创造条件。
(2)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将进一步对债务人的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以禁止债务人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威性”与“震慑力”无疑会对债务人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还债清欠已呈“大势”,这将促使债务人自动还债清欠。

深圳收债|深圳讨债|收债公司|查找老赖|专业找人

(3)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诉前财产保全虽不能直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其作为一种“保障性”措施,已为债权人排除了“执行难”或“讨债难”的隐患,这就为债权人借助诉讼手段进一步实现权利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所以,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只要债权人依法起诉,其合法权利就能得到实现。可见,保全手段与诉讼手段相辅相成,将确保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这也是诉前保全的本旨所在。
案例:195年6月,黄兵与赵明因口角发生冲突,黄兵将赵明打伤。所幸伤势较轻,在医院治疗了一周,又回到住处休养了一个多月即痊愈。但前后医药费也花掉了4000余元。赵明系独自在此地打工的外来民工,无亲无靠,而黄兵乃是本地居民,有几位“铁哥们”倚杖。因此,赵明只好“打落牙齿和血吞”,不敢声张。1996年7月,赵明的表兄陈华调来该地交通局工作,得知此事,十分生气,鼓励赵明立即向黄兵追讨医药费。黄兵见赵明前来追讨医药费,不仅毫无歉意,甚至干脆不予理睬。此时,赵明才得知黄兵已拿到日本护照,正在变卖贵重家产,准备出国打工。赵明、陈华听人说可以提起诉前保全,防止对方藏匿财产,就去找认识的王律师咨询。王律师告诉他们,提起诉前保全需要担保或担保人,陈华表示自己可作担保人。但待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之后,王律师告诉他们,此时无法提起诉前保全,因为诉讼时效已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一年。此时距赵明被打伤已过了一年多。
由此可见,债权人在具体运用“诉前保全法”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该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诉前保全虽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应急”措施,但从债权人提出保全申请至保全措施的执行也需一定的时间。尽管这段时间较为短暂,债务人也足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并使诉前保全无法进行。有鉴于此,债权人在申请保全前,应设法掌握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况,如弄清债务人的财产去向和发现债务人的财产隐匿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案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及时、有效地进行。
(2)对己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一旦债权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的,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既然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由债权人申请而引发的诉前保全措施,就会因“申请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由此“并发”的另一个后果是:该债权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申请诉前保全的费用及诉讼费用也由该债权人承担。为避免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
(3)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人行使起诉权的法定期限,但是否行使起诉权,可由申请人自行处分。对债权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了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债权人仅凭诉前保全措施即可“间接”实现其权利时,诉讼手段便无实施的必要。例如:当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后,债权人尚未起诉前,债务人便主动清欠还债的,债权人就无起诉的必要。从这层意义上说,诉前保全还可作为讨债的“权宜之计”或逼债务人“就范”的一种手段。
(4)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虽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力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接受申请。在这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请诉中财产保全,而在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中,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具有“任意性”,也即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则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基于债权人(原告)的经济上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实施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深圳市华南收债咨询有限公司

QQ:1721138778

电话:13316929205(微信与手机同号)

邮箱:yaozhai@139.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26号

深圳收债,讨债追债,催债公司,催账维权,找人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