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账绝招

讨债绝招之“留置清偿”讨债法

概念解说

留置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将其相应的财物扣留。留置是债的担保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

①留置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

②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有关财产;


深圳收债|讨债追债|催债公司|小三劝退|找人寻人

③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的上述权利,称为“留置权”。所谓“留置清偿法”即债权人通过依法行使留置权,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或通过实现留置财产的价值,使债权优先受偿。

优点“留置清偿法”具有以下优点:

(1) 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产后,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即可将其相应的财产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即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抵偿债务,从而实现债权。

(2) 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一旦债权人依法留置了债务人的财产,便掌握了讨债的主动权,这将迫使债务人“趋利避害”,及时履行债务。

(3) 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具有优先受偿性,这可确保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

适用条件

在实践中,适用“留置清偿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可见,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未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就无法行使。

(2) 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设置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因此,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留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留置就不会发生。此外,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 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即留置的财产应与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的同一合同有关。例如,在定作方拒不给付加工费的情况下,承揽方可依法将定作物留置。如果债权人扣留的财产与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的同一合同无关,留置就不能成立。例如,承揽人承修定作方送来的10台电风扇,因定作方到期不给付修理费,承揽人便将定作方的一部摩托车扣留,这显然不属于留置行为,而是侵权占有,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4)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7项的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由此可见,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后,应再给债务人指定一个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若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


深圳收债|讨债追债|催债公司|小三劝退|找人寻人

操作方法

实施“留置清偿法”的主要方法如下:

(1) 对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可将其相应的财物留置。对留置的财产,债权人应立即清点造册,并加以妥善保管。为防止留置物灭失或毁损,债权人应将留置物移至安全的地方存放。必要时,还可派专人看管留置物。

应当注意的是,在留置期间,留置物的所有权仍属债务人所有,因此,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使用留置物或出租留置物。此外,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因留置权人的过错,造成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留置财产的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①全部留置。即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将相应的财物全部留置。此法虽然简便,但也为留置权人带来诸多不便。例如,留置物过多,这既不便于储存,也不便于保管,甚至会影响债权人的工作或生产。此外,留置物过多,也不便及时地实现其价值等等。

②部分留置。即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财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将其部分财产留置。

此法的优点是:便于债权人存放和保管留置物;便于实现留置权。此外,部分财产由债务人取回,这有助于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便于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在采用本方法前,债权人应对留置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留置财产的价值大小。由于留置权人的受偿范围除债务人应予交付的报酬外,还包括保管费、保养费、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留置权所需要的费用,所以,留置物的价值应略大于债务人应付的报酬(加工费或修理费)的价值。

(2) 催促债务人于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后,应确定一期限,给债务人以再将履行债务的机会。宽限期间,一般由有关法律具体规定。宽限期内,留置权人在他的债权未受偿之前,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同时也得妥善保管留置物。经催告,债务人能够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也就随之消灭,原留置权人应将其扣留的财产返还原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例如,债务人以其享有所有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债权人应许可,并主动放弃留置权和返还被扣留的财产;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实施下一步方案。

(3) 实现留置权。实现留置权即债权人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债权人实现其留置权可通过两种方式:

①将留置物折价,直接抵偿债务。对暂时难以变卖或可在生产和经营中发挥经济效益的留置物,债权人可先比照债权额,将该留置物折价,然后再将与债权等值的留置物直接留用。

②将留置物变卖,再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抵偿债务。债权人将易于变卖的留置物交有关部门收购或代卖,待留置物实现其价值时,债权人即可以留置物变卖所有价款抵偿债务人应予支付的报酬、违约金、利息、保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留置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上述两种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留置的财产均得按质论价,避免以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方式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应将剩余的财产或款项返还原债务人;如果留置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其未尽的债务。

以上是“留置清偿法”的主要实施步骤,另需提及的是:在实践中,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换言之,在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擅自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案例

 


深圳收债|讨债追债|催债公司|小三劝退|找人寻人

(1) 新兴服装加工厂与雅坤时装店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合同约定,由新兴服装加工厂为雅坤时装店加工2000件真丝衬衣,于1990年4月底交货;衣料、样品及尺寸等由定作方提供;每件衬衣的加工费为15元,共计3万元,定作方应于同年4月30日自提定作物,并同时付清加工费。至同年4月20日,承揽方即完成了定作任务,但在约定的提货和付款期限,定作方仍末前来办理提货和交款。

同年5月底,新兴服装加工厂派人去雅坤时装店催讨债款,但雅坤时装店因近来亏损严重,已无力偿付加工费,于是便提出先提货后付款的要求。新兴服装加工厂怕日后收不回加工费而拒绝了定作方的要求,并申明:定作方应当在同年10月底之前付清债款,否则,承揽方有权依法处分定作物,以满足债权。

同年11月5日,在定作方仍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新兴服装加工厂遂将700件真丝衬衣以每件45元的价格变卖,共得款31500元,扣除加工费、保管费和违约金后,尚剩余500元。新兴服装加工厂受偿后,便主动将余款和未变卖的成衣退还给雅坤时装店。

(2) 1989年2月2日,长风纺织厂将一部进口大客车交由铁山汽车修配厂维修。按约定,承揽方应当在同年6月底之前将车修理完毕,并通知定作方接车;定作方应按通知接车,并交付修理费。同年6月26日,车已修好,承揽方遂通知定作方前来接车。同年6月28日,定作方如约前来办理接车手续,但在办理交费手续时,定作方认为收费过高,要求承揽方重新核定收费额;承揽方则认为收费合理,并主动将收费的标准和修理细目单交定作方审看。

但定作方即未找到承揽方超收修理费的事实根据,也未依约给付修理费,虽几经催讨,定作方仍拒付修理费。于是,承揽方即将该大客车留置,并要求定作方在3个月内支付修理费,如定作方逾期不履行义务,承揽方有权将留置的大客车交有关部门收购,并从收购的价金中优先受偿。自知理亏的定作方见承揽方“动真格”,只得如数交付了修理费,这才将大客车收回。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深圳市华南收债咨询有限公司

QQ:1721138778

电话:13316929205(微信与手机同号)

邮箱:yaozhai@139.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26号

深圳收债,讨债追债,催债公司,催账维权,找人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