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正规讨债》不服从行政处理决定怎么办

我是一名基层供销人员。我们单位因从海南省进了一部分进口商品,经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检查,认为我们买卖双方缺少有关手续和证件,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认定我们的销货款应当上交财政并作出了《处理决定》。我们不服,申请上级工商部门复议。没有多久,上级工商部门作出改变原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并作出《复议决定》。我们仍不能接受,不知我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才对?
晋宝联
信中陈述的是一起不服工商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你们既可以向其上级工商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二者可以选择其一。
这里需要说明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究竟是何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情况来确定,除了中级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如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等)外,属于影响不大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如县、区人民法院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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