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正规讨债》她的权益被侵犯了吗
我的一位同事,按着单位的安排,根据单位的性质进行创作作品。她凭着稿纸和笔依据了解的情况,写好了一件文字作品。可我们单位并未使用。半年后,别的单位打算使用该作品。她单位领导闻讯后坚决反对这个单位使用该作品,造成矛盾。请问,我们单位是不是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陆消青
信中反映了一个“职务作品”问题。有关职务作品应具备二个因素。一是创作作品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单位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二是基本上该作品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所进行的创作,不是单位的意志。看样子你信中所述的属于职务作品
我国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可是,从你信中记述非是上述情况,因此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由作者享有
这里要尤其说明的有二点:一是她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二是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她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她的作品。
显而易见,你们单位并未侵犯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