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正规讨债》为了保护自己,应当到哪里去“打官司”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对法了解不够。在平时生活中,常常有一些人找我,他们受侵害闹纠纷的事,询问到哪里去“打官司”,去告状,请给予解答。
佟晓
依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受理案件分工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包括凡属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公民因财产权益、婚姻家庭等问题发生的纠纷。除此以外,法律上没有对公民起诉规定任何附加条件。有的地方法院私自规定,起诉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者应该先由有关单位调解,否则不予受理,这是不合法的,应予废止。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案件:凡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受理下列案件: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应当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公民因受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机关提起。
对于刑事案件,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分类管辖,但是,为了有效及时地揭露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应该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要互相推诿、扯皮,使受害者告状无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